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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需標示營養標示之食品類列

|     市售乳品及飲料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9211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     市售包裝食用油脂及包裝冰品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9311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     市售包裝烘焙及榖類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9411日起〈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     說明

{         本公告所稱市售包裝烘焙及榖類食品,係指經固定密封包裝可延長保存時間之包裝烘焙及榖類食品。

{         烘焙食品包括:麵包、蛋糕、中點、西點、餅乾、乾式點心、烘製堅果子仁等供人食用者。

{         榖類食品包括:米、米粉、麵粉、麵條、速食麵、通心粉、冬粉、板條、河粉等供人食用者。

 

|     市售包裝食用罐頭及糖果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9511日〈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