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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112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申請作業須知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衛部112年1月6日顧字第11111963038號函辦理。

二、依據預防延緩失能失智推動策略,對於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評量結果未符合長照需要等級 2 級以上之衰弱老人,及疑似或輕度失智症者,能提供初級預防及服務場域,爰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函頒推動「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設置「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及「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以提供無法進入長照給支付體系之失智未失能個案相關服務。為提供失智症者及其照顧者服務可近性及延續性,賡續辦理失智照護服務計畫,以提高失智照護服務涵蓋率。

三、旨案計畫請有意願設置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及失智共同照護中心之單位,於112年2月4日前(以郵戳為憑)提具計畫申請書函送本局辦理後續審查事宜,計畫書應以A4規格紙張左側裝訂一式1份(雙面列印),併電子檔(光碟或隨身碟),計畫書之撰寫應力求詳盡完整,各項數據應再確認。

四、本案之「計畫申請書」如附件,經費編列請依112年衛生福利部「申請作業須知」第40-45頁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編列。

資訊來源:雲林縣衛生局